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现象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津南劳务派遣代理,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规范或进行严格限制: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此外,津南劳务派遣机构,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动力交易行为的中介机构。劳动者本可以与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由于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人为隔开,往往会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津南劳务派遣,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受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创造了空间。
特别是派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津南劳务派遣办理,一旦出现争议,处理难度很大,维权成本很高,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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